(一)吸收直接投資的種類
1.吸收國家投資
2.吸收法人投資
3.合資經營
4.吸收社會公眾投資
(二)出資方式
1.以貨幣資產出資
2.以實物資產出資
3.以土地使用權出資
4.以工業產權出資
5.以特定債權出資
三個要點:
(1)以貨幣資產出資——是吸收直接投資中*重要的出資方式。
(2)不得用于出資的無形資產:勞務、信用、自然人姓名、商譽、特許經營權、設定擔保的財產。
(3)可以將特定債權轉為股權的情形有:
①上市公司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債券;
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債權;
③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時,經銀行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協商同意,可以按照有關協議和企業章程的規定,將其債權轉為股權;
④根據《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》,國有企業的境內債權人將持有的債權轉給外國投資者,企業通過債轉股改組為外商投資企業;
⑤按照《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》,國有企業改制時,賬面原有應付工資余額中欠發職工工資部分,在符合國家政策、職工自愿的條件下,依法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可轉為個人投資;未退還職工的集資款也可轉為個人投資。
(三)吸收直接投資的程序:略
(四)吸收直接投資的籌資特點
1.能夠盡快形成生產能力
2.容易進行信息溝通
3.資本成本較高——相對于發行股
原因:籌資費用低但是分紅高
4.公司控制權集中,不利于公司治理
5.不易于進行產權交易